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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买卖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作者:张建党 律师  时间:2012年09月12日
  原告力源信息公司诉称,原告与被告在20071222日签订《订购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订购各种型号的芯片若干,原告采用“快递”形式向被告交货,被告“货到付款”。此后,原告依约向被告交付了价值134 065.45元的芯片。被告收货后于20071218日支付货款5万元,200833日支付货款28 400元,余款一直未付。200810月,原告向被告发出书面催款通知,要求被告立即支付所欠货款55 665.45元,并依约支付违约金,被告均不理会。被告迟延付款是严重的违约行为,已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且给原告造成相当数额的经济损失,故依法提起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55 665.45元;2、被告给付原告逾期付款的违约金(134 065.45元自2007913日起至20071218日止,84 065.45元自20071219日起至200837日,55 665.45元自200838日起至付清之日,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上浮40%计算);3、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中电科技公司辩称,双方存在合同和事实上的交易往来,但原告起诉数额有误,违约金过高。
  经审理查明,200775日,中电科技公司(甲方)与力源信息公司(乙方)双方通过传真方式签订《订购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各种规格的芯片,总计价款134 150元;于2007715日前交货;乙方以快递方式送货至甲方,包装运输费由乙方负担;结算货款的支付方式为货到付款;甲方逾期付款向乙方偿付每日千分之五的逾期付款的违约金,乙方如没有按期供货,偿付不能供货部分货款总额5%的违约金,并承担由此造成的其他损失。合同还约定了其他相关条款。合同签订后,力源信息公司于2007622日、89日以快递方式向中电科技公司提供价值137 665.45元的芯片,200789日中电科技公司退回价值3600元的芯片。20071218日,中电科技公司支付货款5万元;200837日中电科技公司支付货款28 400元,余款55 665.45元中电科技公司一直未付。为此,原告诉至法院。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及《订购合同》、《出库单》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力源信息公司与中电科技公司签订的《订购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故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力源信息公司按约定履行供货义务后,中电科技公司为按约定付款系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力源信息公司请求中电科技公司支付货款,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力源信息公司请求中电科技公司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上浮40%支付违约金,因该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故本院予以适当减少,违约金的计算方法确定为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30%计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中电金蜂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武汉力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货款五万五千六百六十五元四角五分。
  二、被告北京中电金蜂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武汉力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具体计算方式如下:十三万四千零六十五元四角五分自二〇〇七年九月十三日起至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八日、八万四千零六十五元四角五分自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九日起至二〇〇八年三月七日止、五万五千六百六十五元四角五分,自二○○八年三月八日起至付清之日止,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上浮百分之三十计算)。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aaa买卖合同纠纷  有效购销合同纠纷怎么办?
  1.因产品质量问题引起的纠纷
人民法院对此认定的原则是:凡有国家强制性质量标准或者行业强制性质量标准的,不得低于国家强制性标准或者行业强制性标准;没有国家强制性标准,也没有行业强制性标准的,按照合同的约定。供方必须对产品的质量提供据以验收的必要的技术资料或实样。经认定产品确实不符合质量的,依法判令供方承担违约责任 
 2.因产品的品种、规格等不符合约定引起的纠纷
人民法院对于提供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品种、规格产品的供方,依法判令其承担违约责任。
 3.未按合同约定数量交货引起的纠纷
购销合同产品数量的计量方法,一般按国家的规定执行;没有国家规定的,按供需双方商定的方法执行。对供方交货数量少于或多于合同约定的,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其承担违约责任。
  4.逾期提货引起的纠纷
购销合同的提货期限要按照合同规定履行,任何一方要求提前或延期提货,应在事先达成协议,并按协议执行,否则人民法院依法判令承担违约责任。
  5.拖欠货款引起的纠纷
  人民法院对这类案件依法判决买方偿付货款,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遇价格上涨时,按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原价格执行。
  6.以定金作为担保不履行合同引起的纠纷
人民法院对这类纠纷根据下列原则处理: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判令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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